關鍵詞:監察證據 證據銜接 調查程序 審判中心主義
摘要:監察制度改革后,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的偵查權轉而為監察機關的調查權。由于法律規定的原則化,監察證據如何與刑事訴訟相銜接的問題在規范層面存在一定的空白。在職務犯罪案件的辦理中,法院審判同樣是整個辦案流程的中心。為使監察證據經得起審判的檢驗,監察機關收集、運用證據應滿足刑事審判的要求和標準。檢察機關應對監察調查過程予以監督,并嚴把證據關、事實關;法院應樹立司法權威,按照證據裁判原則定罪量刑,切實掌握裁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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