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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3-29 09: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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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論文

篇1

根據現行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可將自由裁量權歸納為以下幾種:

1、在行政處罰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時,可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它包括在同一處罰種類幅度的自由選擇和不同處罰種類的自由選擇。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4第規定了違反本條規定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說,既可以在拘留、罰款、警告這三種處罰中選擇一種,也可以就拘留或罰款選擇天數或數額。

2、選擇行為方式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選擇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的權力,它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例如,《海關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前兩款所列貨物不宜長期保存的,海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前處理。”也就是說,海關在處理方式上(如變價、冰凍等),有選擇的余地,“可以”的語義包涵了允許海關作為或不作為。

3、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權:有相當數量的行政法律、法規均未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限,這說明行政機關在何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上有自由選擇的余地。

4、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性質或者被管理事項的性質的認定有自由裁量的權力。例如,《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21條第(3)項規定:“在漁港內的航道、港池、錨地和停泊區從事有礙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撈、養殖等生產活動的”可給予警告式或罰款。這里的生產活動對海上交通安全是否“有礙”,缺乏客觀衡量標準,行政機關對“有礙”性質的認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5、對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權:我國的行政法律、法規不少都有“情節較輕的”、“情節較重的”“情節嚴重的”這樣語義模糊的詞,又沒有規定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這樣行政機關對情節輕重的認定就有自由裁量權。

6、決定是否執行的自由裁量權:即對具體執行力的行政決定,法律、法規大都規定由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執行。例如,《行政訴訟法》

第6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這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機關可以自由裁量。

二、不正確行自由量權表現形式

從以上的分類可以自看出,行政機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范圍是很廣泛的,幾乎滲透到行政執法的全過程。但是,所謂“自由”是相對的,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正如英國十六世紀某大法官所說:“自由裁量權意味著,根據合理和公正的原則做某事,而不是根據個人意見做某事……,根據法律做某事,而不是根據個人好惡做某事,自由裁量權不應是專制的,含糊不清的,捉摸不定的權力,而應是法定的、有一定之規的權力。”(注1)自由裁量權“是一種明辯真與假、對與錯的藝術和判斷力,……而不以他們的個人意愿和私人感情為轉移。”(注2)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不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1、。它是不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最典型表現,其導致的法律后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無效。是一種目的違法,其特點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不符合法律授予這種權力的目的。它主要表現為行政執法人員假公濟私、公報私仇、,以實現種種不廉潔的動機。人民法院對的審查有兩方面:首先是確定所適用的法律、法規的目的(包括被適用文條的目的);其次是確實具體行政行的目的,然后將二者相對照,以便確定是否。由于是一種目的違法、人民法院在確定法律目的和具體行政行為目的方面,難度較大,特別是對行使職權的目的難以取證。

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從行政執法的全過程、與案件有關的各種情節、因素和行政執法的社會效果等方面來推定具體行政行為的目的是否違法,對此要充分尊重合議庭審判人員一致作出的認定意見。

2、行政處罰顯折合公正。凡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其立法的一條重要原則便是合理和公正的原則。這里的合理和公正已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合理和公正,而是通過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合理和公正,即注入了國家意志的、成為法定的合理和公正。如果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就是違背了國家意志,即不符合立法本意,這實質上是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又一表現形式。人民法院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可依據公正原則予以變更。

3、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由于有不少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因而何時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便可以自由裁量。行政管理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效率原則,如果違反這一原則,或者出于某種不廉潔動機,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也是不正確地行使了自由裁量權,人民法院便可依法判決行政機關限期履行法定職責。

三、關于衡量行政執法行為的標準

現在普遍存在這樣一種觀點: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不產生是否違法的問題,只有是否適當的問題。這實質上是關系到衡量行政執法行為的標準問題。

前已述及,自由裁量權是法律、法規授予行政機關的一種權力,因此,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必定是行政執法行為。我國法律體系是以成文法為本位,《憲法》第5條規定了法治原則,即強調依法辦事。

因此,衡量某項行政執法行為的標準,只能看其是否合法,不合法即違法,這是符合邏輯學中的二分法的。如果評價某項行政執法行為拋開是否合法不談,只講是否適當,必然增加了執法活動的主觀隨意性、獨斷專橫,甚至導致以適當為由堂而皇之地為目的違法而辯護,從而喪失執法的公正尺度,以致行政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受到動搖,更重要的是人民群眾對依法行政喪失信心。可見,這種衡量標準的多元化是不可取的。只有在那些無法可依的情況下,作出的行政行為(非行政執法行為,與自由裁量權無關),才有是否適當的問題。

筆者認為,合法的行政執法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2)符合立法本意。那種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就是“合法”的觀點。是對“合法”的曲解。如果不符合立法本意,即不符合法律、法規授予這種權力的目的。即便在法律、法規范圍內,也是不合法的,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應當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將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都視為違法行為,正說明了這一點。但是,將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實質上是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又視為合法性的一種例外情況予以規定,又反映了立法時的矛盾。筆者對此問題的論述,意在對自由裁量權應加以限制,并非要否認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價值。

四、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客觀依據及利弊

論在任何一個國家,行政執法的自由裁量權都是存在的,區別在范圍不同和監督方式不同而已。從我國的國情出發,考察行政執法中自由裁量存在的客觀依據及其利弊是非常必要的,這對完善行政執法,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有著重要意義。

1、保證行政效率是自由裁量權存在的決定因素。依法行政管理的范圍非常廣泛,這就要求行政機關所擁有的行政權必須適應紛繁復雜,發展變化的各種具體情況。為了使行政機關能夠審時度勢、權衡輕重,不至于在復雜多變的問題面前束手無策,錯過時機,法律、法規必須賦予行政機關在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行使自由裁量權,從而靈活果斷地解決問題,提高行政效率。在現代社會中,必然要加強行政管理,講效率,因而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也會越來越大,這對行政機關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是有利的,但也容易產生弊端──。為了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假公濟私、武斷專橫,導致“人治”,就必須對自由裁量權予以一定的限制。

2、立法的普遍性與事件的個別性之矛盾是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又一決定因素。由于我國是一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大國,各地區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很不平衡,社會習俗、生活方式也有很大差別,法律、法規所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在不同地區也有不同程度的區別,對各種情況也不可能概括完善、羅列窮盡。因此,從立法技術來看,立法機關無法作出細致的規定,往往只能規定一些原則,規定一些有彈性的條文,可供選擇的措施,可供上下活動的幅度,使得行政機關有靈活機動的余地,從而有利于行政機關因時因地因人卓有成效地進行行政管理。但是,法律條文的“彈性”與執法的“可操作性”卻容易產生矛盾。如果“彈性”到不便于“操作”,那么法律實施的效益就要大打折扣。(注3)這也是有些行政執法人員鉆法律的空子的重要根源。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資產階級國家的行政法學者認為,昔日消極的“依法行政”,在今天應有新的解釋,即所謂“依法行政”并不是指行政機關的任何活動都需要有法律的規定,而是指在不違反法律的范圍內,允許行政機關有自由裁量權,即具有因時因事因地制宜的權力。也就是說,行政機關的活動并不限于現有法律明定范圍,只要不違反法律仍被視為符合法治,這不僅不予“法治”相矛盾,而且是對它的發展和補充。因為,原來講法治,主要從消極方面考慮問題,即主要是防患行政機關。其實,法治也有積極的方面,即保障行政機關有效地行使職權,以維護法律和秩序。這種理論在資產階級法學界正日益得勢。(注4)

五、人民法院對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審查

歷史學家阿克頓勛爵說:“權力有腐敗的趨勢,絕對的權力絕對地腐敗,”(注5)自由裁量權亦復如是。自由裁量權的授予,絕不是允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把它作為獨斷專橫的庇護傘,相反應當實行有效的控制,正如詹姆士。密爾在《政府論文集》中所說的:

“凡主張授予政權的一切理由亦即主張設立保障以防止濫用政權的理由。”(注6)法律、法規賦予人民法院對一部分具體行政行為行使司法審查權,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

《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原則,王漢斌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草案)的說明》中指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至于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原則上應由行政復議處理,”也就是說,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訴訟依法對被訴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行使司法審查權,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不是不適當性。

但是,這并不是說人民法院對自由裁量權就無法進行司法監督了。

如前所述,行政機關所擁有的自由裁量權滲透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各個階段,由于不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其表現形式主要有、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等,所導致的法律后果是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撤銷,限制履行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

然而,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原則,表明了人民法院的有限司法審查權。當前,我國正在大力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強調為政清廉,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在這方面要有所作為。一方面要嚴格依法辦案,既要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克服畏難思想和無原則的遷就行政機關。另一方面要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權,對那些確實者,或者其他違法違紀者,人民法院無法通過行政訴訟予以糾正的,應當以司法建議的形式向有關部門提出,以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六、控制自由裁量權的對策

為了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把自由裁量權變成一種專斷的權力,筆者認為應當采取如下對策:

1、健全行政執法監督體系。監督主體不僅有黨、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還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組織和公民。對已有的法定監督方式還應當根據形勢的需要,繼續補充、完善;對沒有法定監督方式的,要通過立法或制定規章,以保證卓有成效的監督。同時,要有對的人采取嚴厲的懲罰措施,還要有對監督有功人員的獎勵和保護。

2、在立法方面,要處理好法律條文的“彈性”和執法的“可操作性”的關系,盡量做到明確、具體,減少“彈性”,尤其是對涉及到公民合法權益的條款,更應如此。同時,要切實貫徹執行國務院1987年4月21日批準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第17條的規定:

篇2

通過對沈陽市康平縣、蘇家屯區有關鄉鎮、街道進行走訪和調查發現,其轄區內涉河違法活動時有發生,尤其是河道砂石資源較為豐富的地區,均不同程度的存在著破壞河道、亂采濫挖現象,且屢禁不止。鄉鎮(街道)水利站工作人員雖能較早發現相關違法行為,但由于工作人員無執法權,對于發現的涉河違法行為僅能勸阻或進行舉報,而縣區水利部門雖有執法權,卻遠水解不了近渴,執法的實效性受到限制。例如:蘇家屯區姚千街道,其轄區內的界河北沙河時有破壞河道、非法采砂等活動,街道水利工作人員發現后雖能出面干涉,但由于沒有執法資格,只能對其進行勸說或向上級水利部門舉報,而區水政執法人員趕赴現場時,違法人員和設備早已撤走,致使無法對其進行查處;又如:位于蘇家屯區渾河王綱大橋上游段,非法采砂時有發生,隨著地方水利部門加大打擊力度,一些人采取化整為零的方式,用自家小型設備進入河道盜采砂石,開采手段由常見的機械設備挖掘改為用鍬挖,運輸方式也由原有的大型裝載車輛改為用小馬車、三輪車分散運輸,這些行為破壞了河道生態環境、給水利工程安全造成了隱患,同時也給打擊非法采砂工作帶來了困難。市、區水政及公安部門雖多次采取行動,但由于這種盜采方式采挖量不大,且取證監管困難,執法人員也只能采取制止、驅趕等方式,一般難以對設備進行查扣或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2)人為侵占、破壞農村水利工程設施行為較為普遍,基層水政執法人員少,工作任務重。

為發展農田基本建設,沈陽市康平縣、蘇家屯區近幾十年來興建了大量的農田水利工程,但由于長期以來群眾對水利工程設施保護意識淡薄,工程設施缺乏日常監管,致使人為破壞泵站設施、侵占農田排水溝道等行為較為普遍,農村水利工程管理保護和執法難度大。例如:康平縣北三家子街道易澇耕地較多,轄區內設有5個排灌站,9條排干,930余條農田排水溝道。由于連年干旱,排水溝道久未使用,很多溝道被人為填平種植作物,致使農田喪失了設計排澇能力;更有甚者,受利益驅使,對泵站等水利設施進行破壞、偷盜,給國家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每年汛期,縣、街道兩級均需投入大量財力、人力用于排水溝道的清淤和泵站等水利設施的維修;再如:蘇家屯區農業種植以水稻為主,轄區內兩個灌區設計灌溉面積達30萬畝,近年來部分人受經濟利益驅動,水田改旱田,原有灌溉設施閑置后,缺乏保護,也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嚴重;除此之外,農村非法占河占灘、破壞河道防洪工程現象也時有發生,給防洪安全埋下了隱患。由于農村水利工程分布廣、在缺乏日常管理的情況下,一些群眾法律意識薄弱,部分人覺得“法不責眾”,所以打起了水利工程設施的主意,而縣區級執法人員相對較少,鄉鎮(街道)人力有限,對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和執法工作難度大,水政執法工作難以順利開展。

2兩縣區基層水行政執法工作存在問題的原因

(1)水行政執法機構及職能尚未建立健全。

一是縣區級水政監察機構不健全,水行政執法專業技術力量薄弱有的水政監察機構與水資源辦等部門合署辦公,仍為自收自支單位,需兼顧水資源費征收等業務,削弱了水行政執法工作。二是兩縣區下轄的鄉鎮(街道)均沒有水行政執法職能,水行政執法工作在鄉鎮(街道)層面成為空白。三是村級水利工程、設施缺乏日常監督管理人員,且未建立有效的水事違法行為舉報機制。

(2)打擊非法采砂存在法律空缺,水利、公安聯合執法模式有待進一步探索。

根據現行的水法規與刑法,目前還沒有對非法采砂行為的明確界定,即沒有定罪量刑的明確標準。按照《水法》規定,水行政處罰額度的上限是10萬元,而這個額度比較非法采砂獲得的暴利相差甚遠,根據“一事不再罰”原則,執法主體對相對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僅能進行一次處罰,相對人若繳納完罰款,更有可能變本加厲地進行非法開采,以彌補其“損失”,獲得更多的非法利潤。如公安機關介入打擊非法采砂后,也面臨著犯罪行為調查取證困難、盜采量難以認定等問題,而基層水利和公安部門相互協作配合的機制也尚未健全,有待進一步加強。

(3)巨大的砂石需求量和相對較小的違法成本助長了非法采砂行為的滋生。

自2005年沈陽市渾河乃至全境河道實施禁采以來,采砂設備均已被清出河道,2011年起遼寧省又先后開展了一系列河道采砂專項整治活動,河道非法采砂現象得到了一定遏制。但由于目前建筑市場砂石需求量巨大,砂石價格高漲,面對眼前豐富的砂石資源,若砂石經營者舍近求遠,從外地砂場引進砂石,其“守法成本”很高;而在非法盜采者看來,非法采砂獲利大,“違法成本”又相對較低,受利益驅使,河道非法采砂活動時有發生。

(4)水行政執法人員不足,水利法律法規普及、宣傳及農村水利工程設施日常保護監督工作薄弱。

加強水法律法規在基層的普及、宣傳工作是水行政執法工作深入開展的先決條件;不斷壯大隊伍、增強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是水行政執法工作順利開展的重要保障;對水利工程設施加強日常監督保護是基層水行政執法工作有序開展的重要基礎。長期以來,由于體制、機制不健全,缺乏足夠的基層執法人員和對水利工程設施有效的保護監督,缺少對水法律法規必要的普及、宣傳,致使基層群眾水利法律意識淡薄,涉水違法行為難以得到有效控制。

3對加強相關基層水行政執法工作的幾方面建議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始終應堅持依法治水,并全面貫徹水利法律法規,從上到下逐步理順水政執法機構,不斷增強執法人員素質,提高執法水平。

3.1對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議

一是建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盡快出臺河道采砂相關管理辦法,制定科學合理的執法流程和量刑依據,有效打擊河道非法采砂行為,維護河道管理秩序。二是隨著各地遼寧省江河流域公安機構的逐步建立,應積極探索水利與公安部門科學的聯合執法模式,明確職責分工及取證方式方法等,保障執法效力。三是爭取財政支持,每年列專項資金用于水行政執法及全省水行政執法隊伍、基層水利保護監督隊伍建設等相關工作。

3.2對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議

一方面對于轄區內砂石資源較為豐富且有疏浚需求的河道,應根據上級統一要求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劃定可采區、禁采區及保留區,制定科學的年度開采計劃,對河道內砂石進行合理開采,增加非稅收入,減輕河道管理及執法壓力;另一方面應進一步加強河道日常監督管理,加大打擊非法采砂工作力度,疏堵結合,保障河道采砂能夠沿著依法、科學、有序的方向發展。

3.3對相關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議

建議相關縣區應根據自身情況,設置獨立的水政監察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增加人員編制及經費投入,人員全部納入財政全額撥款,強化人員業務培訓,加強基層水法律法規宣傳工作。應積極爭取財政資金,每年用于水行政執法相關工作。應盡快建立水政執法機構與公安部門協調配合、聯合執法機制。另外,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鄉鎮(街道)水利執法工作實際需求,與其共同研究落實水利站具備水行政執法職能等問題。

3.4對鄉鎮(街道)的具體建議

相關鄉鎮(街道)在設立水利站的同時,每個水利站應至少選派兩名工作人員接受相關執法培訓,作為鄉鎮級水政監察員,專職負責轄區內水行政執法工作,擔負轄區監督、執法職責。

篇3

規范的稅收行政執法需要完整的稅收法律體系的支持,完善稅收法律體系是稅收行政執法的前提和基礎。法律規定稅收行政執法權的授權,規定稅收行政執法的行為規范,規定稅收行政執法權的監督和保障。

完善基礎性的稅收法律體系,主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一是擬定稅收基本法,短期內在修訂憲法不易的情況下,繼續擬定稅收基本法是可行之舉。在稅收基本法中明確一些稅收基本法律問題,以統領和協調單行稅收實體法與實體法之間,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以及與其他法律之間的關系。稅收基本法要對稅收共性問題做出基本規定:如對政府是否擁有征稅權做出嚴格規定,稅種設置的基本原則,稅收管轄范圍及權限,稅收管理體制,中央與地方稅權劃分,違法責任追究,稅收司法保障,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等,以達到在稅收領域內統一和規范。二是擬定稅務機構組織法或條例,規范稅務機構設置,組織形式,職責職權,管理體制等等。三是單行稅種的暫行條例上升到實體稅收法律,增強稅法的權威性、規范性、嚴肅性和穩定性。四是立法要規范。立法要降低規范的彈性,提高規范的可操作性,增強規范的嚴密性、科學性;同時,立法機關要及時制定、公布全國統一實施的配套規范——實施細則,以保證法律正確順利實施,增強透明度。稅法解釋權應屬立法機關,執法機關不能自行制定有決定效力的解釋和規定

綜合以上各點,完善的稅收法律體系包涵:以憲法為統領,以稅收基本法為稅收法律的基礎;劃分實體法和程序法,將單行稅收條例上升為法律;依據法律授權,由相應立法部門做出法律規定;依據法律規定和稅收管理權限,對稅收具體問題做出具體規定,以利于稅收行政執法行為的規范進行。

(二)規范稅收行政執法程序

規范稅收行政執法程序是指稅務機關實施稅務行政執法行為所應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間和順序。稅務行政執法程序最重要的原則和特征是程序法定。在我國已有的行政程序法中,除行政處罰法、稅收征管法、國家賠償法等外,還有程度不同的規定散在各級行政法規文件中,這些法律法規為我們規范稅收行政執法程序奠定了一定的基礎。為了促使稅收行政執法權更進一地公正、合理行使,加強稅收征收管理,總結國內經驗,借鑒國外做法,有必要程序制度來規范稅收行政執法行為。程序制度主要有:

第一,稅務公開制度。這是一個具有很強的規范性和約束力的重要制度,在稅收實踐工作中,我國提出的稅務執法“八公開”制度在21世紀稅務人力、資源開發國際會議上引起了強烈反響。因此,將稅收執法依據公開,執法信息公開,處理決定公開,執行裁決等公開,以利納稅人行使自己的權利,促進稅務行政執法權力的正確使用,從而遏制腐敗的產生將起重要作用。

第二,稅務相關人回避制度。稅收征管法第12條規定:“稅務人員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這為稅收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履行公正行為有了法律依據,也使稅務執法取得公正結果增強了保障。

第三,稅務相對人參與制度。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所做出的決定,享受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促使稅務行政機關公正執法,納稅人的權益得到保障。

第四,說明理由制度。我國行政處罰法有規定:行政主體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將處罰決定、事實、理由、依據告之當事人,對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也應告知。這對稅收行政處罰前的理由說明同樣適用。

第五,時效制度。行政處罰法對時效均有規定,對稅務機關提高行政效率同樣提出了要求。

此外,合議制度,復審制度,咨詢制度,順序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制度,都對規范稅收行政執法權起著重要作用。我們稅務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都應該嚴格和規范稅收行政執法程序,以達到依法治稅的目的。

(三)嚴格稅收行政執法監督

多數發展中國家法律制度不健全,執法環境比較差,對稅收行政執法監督也相當重視。稅務執法人員是否真正履行執法責任,執法行為是否合法規范,應通過稅收行政行為執法監督做出公平、公正、公開的評價,進而推動稅收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稅的進程。

1.從法律上強化對權力的監督制約。權力與監督制約是現代社會的一對矛盾體,稅收行政執法權必須在相應的監督制約之下,這是依法治稅的基礎和保證。嚴格對稅收執法權力的監督制約,須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在憲法或稅收基本法上原則規定權力授予和權力限制程序,二是建立稅收法律監督體系,三是依法培育相應的權力機制。權力從法律出,這是對權力監督制約的基本要求,但法律規定權力要避免彈性化和模糊化,例如,對稅收自由裁量權的規定,在實際執行中易出現主觀臆斷,難以體現公正規范的問題,需要在三方面做出努力:一是在適用標準和適用幅度上做出可操作性規定;二是為了從根本上堵塞權力不受監督制約的漏洞,就要對權力進行分解,對稅收行政執法權力也要合理進行分解,以制約權力的濫用;三是對有彈性的、模糊的特殊規定則是越少越好。

2.建立健全稅收執法監督體系。稅收行政執法監督按主體劃分,可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內部監督是指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對稅務人員的監督。外部監督分為行政監督(如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等)、納稅人監督、社會監督等。內外部共同監督組成稅收執法監督體系。在內部監督中又可分稅收行政執法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特別是對重要環節和重點崗位予以稅收行政執法行為全過程監督。

3.提高公務員法律知識水平,保護公務員稅收執法積極性。開展執法人員的法律培訓,增強遵紀守法自覺性。現在實行的稅收執法錯誤追究制度,實際上是追究稅務執法人員失職行為的制度,對違法失職的稅務人員可依據公務員條例等法律予以懲戒,但對稅務執法人員力所不及所造成的錯誤,要區分情況,不能一概處罰,以保護稅收執法人員依法治稅的積極性。

(四)加強稅收行政執法協調

我國兩套稅務機構的存在,難免出現稅收行政執法的欠缺或交叉。1.應在法律、法規上明確劃分各自職責,避免職責交叉;2.規定稅收行政執法矛盾協調解決原則、程序和具體辦法;3.設立專職職能機構,負責研究、協調和解決國、地稅兩個稅務機構之間的各種問題。

篇4

二是監督魄力還不足。行政執法包羅萬象,內容繁雜,涉及民生民利,執法主體部門多,執法對象多元化,矛盾沖突激烈,解決難度較大。監督工作中存在瞻前顧后,謹小慎微,害怕越權和越位。寧愿將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銷等剛性監督手段棄之不用,而搞行風監督員等柔性方式應付走過場。

三是監督主動性還不夠。不善于調查研究、解剖麻雀,對問題不求甚解、研究不透。尤其是超前意識不強,對當前矛盾多發期行政執法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疏于研究,監督指導不到位,客觀上造成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案件多發。還有的對行政法律知識的學習和研究不夠,行政執法監督能力不強,遇事人云亦云、毫無主見,使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能形同虛設。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監督工作認識淡薄。人大是集體行使監督職權,人大代表監督意識的強弱直接影響監督的力度和效果。近年來,代表結構有了明顯改善,素質有了提高,但與人大所面臨的監督任務和要求相比仍顯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人大監督的效果。人大專職委員多數因年齡偏大由黨委和行政部門改任,部分委員把人大當成“二線”,視為退休前的“最后一站”,感到人大工作不像黨務和行政、經濟工作實在,有失落感,對做好監督工作的信心大打折扣。一些非駐會委員認為監督工作屬份外兼職和業余,于己關系不大,存在應付差事心理。另外,個別代表因曾提的議案得不到應有重視,或得不到滿意答復,心灰意冷,監督熱情不高,履職意識差。

(二)監督形式單一弱化。行政執法涉及范圍廣、數量大、任務重,執法依據的法規種類多,執法程序具有一定彈性,與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倍受關注。一些執法部門出現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問題,究其原因就是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內部監督缺乏具體的褒獎與懲戒措施。加之人大對行政執法監督過于宏觀和原則,審議和提建議多,適用剛性監督措施少,工作中該跟蹤調查的不調查、該質詢的不質詢、該撤銷的不撤銷,使一些執法人員執法隨意,辦案不公,枉法裁判,知法違法,嚴重損害了政府形象。

(三)監督法規不夠完善。我國現行的行政法規重行政機關對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管理控制,輕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和公民與行政機關平等民事主體關系的內容。公民在國家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處于不平等的被動和屈從地位。受行政立法思想的影響,人大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也難免陷入重維護行政行為的誤區。有的行政法規帶有明顯的部門利益痕跡,導致法律間不協調,甚至抵觸和矛盾,適用后產生的法律效果令人困惑。而人大監督必須依法進行,這樣,難免左右為難,監督失衡。重實體、輕程序是我國立法的一個特點,立法滯后,行政執法程序不完善,有些行政法規雖然賦予行政主體一定的執行權,但由于沒有程序規定,無法可依,執行措施難于操作,造成少數執法人員執法隨意,,使人大的行政執法監督難于有力實施。

(四)監督機構不盡合理。人大實施行政執法監督必須有一支專業性較強的監督機構,如審計、稅務監督等。然而,這些機構都設置在政府序列,屬權力的自我監督,“用自己刀削自己把”,使監督的公開、公正的真實性及監督力度受到制約和影響,也影響人大行使監督職權。一些地方采取黨政聯合發文、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替代行政機關和權力機關的職權,黨政不分,使人大對政府的監督處于兩難境地。另外,政府機構設置的多重性也不利于人大行使行政執法監督權,一些由省直接管理延伸到地方的部門,如稅務、工商、技監部門,實行人、財、物上劃管理,又是政府系列設置,人大對其行政執法監督缺乏剛性處置手段。三、措施與對策

(一)提高素質強化監督能力。人大代表素質直接影響著監督力度和監督效果。首先,必須具備良好的思想和文化素質,具有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人大代表來自不同黨派、不同行業、不同民族,要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要大公無私,敢講真話。其次,要具備較強的專業素質,是各行業、戰線的行家里手、專業人才,只有這樣,才能獨具慧眼,提出高質量議案和建議。所以,要推薦具備良好的政治和專業素質,熱心參政議政的人當選為人大代表。開展多層次的培訓提高代表依法履職的素質,并組織視察、調研等“三查”活動,使代表敢于言民志、表民意、爭民利,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在知政、參政、議政、督政中提高履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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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形式多樣,積極開展《處分規定》的宣傳教育工作

各區縣檔案局(館)和市屬單位采取召開會議、組織培訓、舉辦專題講座、制發或轉發文件、發放宣傳材料或宣傳視頻、張貼宣傳掛圖以及利用各種媒體和平臺等不同形式,在本地區、本單位、本系統開展《處分規定》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公職人員貫徹落實《處分規定》的意識全面增強。部分區縣檔案局要求所屬各單位把對《處分規定》的學習列入領導議事日程,并作為干部普法學習的重要內容之一;部分市屬單位將《處分規定》的內容及相關文件電子版,加載到單位內網上供大家學習,為每一位同志能夠及時學習、貫徹《處分規定》精神創造了條件。

三、采取措施,依法提高檔案管理工作水平

(一)各區縣檔案局圍繞《處分規定》及時開展檔案行政執法檢查

各區縣檔案局圍繞《處分規定》精神開展行政執法檢查工作,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加強對相關單位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有效地杜絕了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同時要求執法人員明確檢查標準,嚴格檢查程序、規范檢查行為。大興區檔案局將檔案行政執法檢查評分結果納入全區績效考核體系,真正樹立了檔案執法主體和權威的地位,有力提高了區屬各單位依法做好檔案工作的自覺性。

(二)各區縣檔案館基礎業務建設

進一步深化一是各區縣檔案館的安全管理設施設備齊全完備,各項規章制度健全完善并得到有效落實,確保了檔案實體及信息的安全;二是按計劃做好檔案接收、征集和政府公開信息的接收工作,館藏資源不斷豐富;三是檔案開放鑒定工作有序開展,檔案管理公共服務能力全面增強。此外,區縣檔案館信息化工作發展較快,館藏紙質檔案數字化率已很高,為滿足社會公眾的需求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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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水上交通安全行政執法模式現狀以及存在的執法體制弊端

(1)管理主體不明。對某項行政事務所歸屬的行政主體必須明確,主體不明確,行政機關相互間容易產生扯皮或相互推諉責任。因此,實踐中有關部門對眾多港口未作明確定性,導致相應的安全管理主體無法落實,這一問題的存在同樣影響到船舶防污染管理主體的落實。

(2)管理職能交叉。管理職能交叉指某項行政事務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主體的管理。在港口中,依然存在行政主體管理職能交叉的現象,責任不清等現象的產生。

(3)管理要求不統一。海事、漁監兩部門設置在同一港口中并對外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由于存在階段性管理側重點不同步、行政管理和執法工作內容和要求不一致、執法中所適用的依據和標準不相同,對某項行政事務的管理容易造成“一嚴一松”現象,影響了執法的權威性、連貫性。

2港口構建水上交通安全行政綜合執法模式的理論基礎和法律依據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理想狀態是與美國、日本、韓國等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一樣,由一個部門實施海上安全綜合管理,這就涉及到國務院所涉相關部委及其職能的重新調整與配置,在目前暫時實行不了的情況下,探索水上交通安全行政綜合執法模式不失為一種好的做法。

2.1行政綜合執法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根據理論界的權威提法,行政綜合執法是指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當行政事務所歸屬的行政主體不明或需要調整的管理關系具有職能交叉的狀況時,由相關機關轉讓一定職權,并形成一個新的執法主體,對事態進行處理或對社會關系進行調整的執法活動。它由以下幾個法律要素構成:

(1)行政綜合執法的成立必須基于行政主體的執法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規定,行政事態的管理和管轄沒有清楚的職能承擔者,即某項行政事務所歸屬的行政主體不明確、行政主體之間存在職能交叉這一前提。

(2)行政綜合執法是一種權力轉讓型的執法,這種權力的轉讓涉及到原有法定職能的重新調整和配置,根據職權法定原則,必須在嚴格的法律依據和程序下取得,且取得行政綜合執法資格的行政主體必須也是行政機關。

(3)取得綜合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是一種多位權力組合的執法形態,其多位權力組合后便形成了一個相對集中的權力板塊,而該權力板塊的變更、廢止等必須經過權力轉讓機關的共同意志表示,因此,其在法律上的效力高于其他普通執法。

2.2構建行政綜合執法模式的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這是我國首次在行政管理領域確立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法律規定,旨在解決行政管理領域中比較混亂的行政處罰行為,根源于行政機構精簡和行政處罰執法法治化的要求。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使,勢必涉及到行政機關機構調整和執法模式的改革,由此行政綜合執法就應運而生,它是根據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基本原則,為解決行政管理領域長期存在的執法主體不明、職能交叉割據及有利爭著管、無利都不管等問題的情況下而產生的,是實現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重要步驟。

由此可見,港口構建行政綜合執法模式符合其構成要件,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此模式的構建是可行的。3結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點和監管體制現狀,科學構建水上交通安全行政綜合執法模式

海洋資源立體分布,各種海上活動相互影響和制約,由行業分散型向綜合協調型轉變是今后海洋管理的發展方向,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實施行政綜合執法符合這一發展趨勢,如何科學構建行政綜合執法模式,筆者認為應充分考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點和監管體制現狀,著重把握好以下幾個環節:

(1)加強行政立法。在國家目前尚無港口行政綜合執法法規的情況下,首先應本著切合實際與大膽突破相結合的原則,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通過立法途徑制定綜合性執法法規,做到有法可依。在制定法規時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可先選擇港口進行試點,并在積累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制定法規。二是根據憲法、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對行政機構的設置有權作出調整的只有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這就意味著法規只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大頒布或批準。三是從制定法規的內容來看,應包括機構的設置、編制及職責范圍、行政執法處理(含處罰、強制等)程序、經費保障、執法監督等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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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的頒布實施,各地氣象部門起初成立了自己的氣象法制機構(法規處、法規科),由法制機構人員代替行政執法人員開展氣象行政執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氣象法律法規的威嚴,但是,在執法實踐中,就會出現運動員和裁判員一身兼的不合法情況。就全國而言,地方差異大,有些地方甚至十幾年來都未曾查處過一件氣象違法案件,出現了違法行為不去追究,對違法者不去調查取證、不作行政處罰的處理態度,這是有些氣象行政執法主體法律意識薄弱的表現。即使氣象行政執法工作開展較早的氣象部門,其氣象行政執法人員一般都是由氣象業務崗位轉任的,那么其基本的法律知識就存在很大的缺陷,其管理理念,管理方法和手段也存在不足,形成了執法過程中常常有個性化的現象。其一,在出現違法的情況下只提出口頭批評,沒有按照法律法規走相應的法律程序,填寫相關的法律證明,這就存在事后隱患,違法人員可以逃避責任追究;其二,執法不嚴,由于執法人員身兼多職,缺乏辦事的嚴謹性,在具體執法過程中執法能力不足,對于取證難、送達難的違法案件缺少辦法一籌莫展,甚至在執法程序上容易犯錯,造成氣象行政處罰不力、拒不受罰的現象時有存在,這些都是執法力度較低的表現。

1.2氣象行政執法環境有待改善

氣象行政執法不是行政機關執法而是事業單位執法,沒有行政執法強制執行權。氣象部門實行的又是國家和地方雙重領導管理體制。雙重領導雖有利于保證氣象部門隊伍的穩定,有利于國家氣象事業發展。但是我們也要看到雙重領導體制下的弊端。第一:雙重領導體制下的地方政府辦地方氣象積極性不高,投入力度不大;第二:雙重領導體制下,地方政府對氣象法制機構的設置、執法人員和裝備的配備、執法經費的安排等方面都受到制約;第三:地方政府對氣象部門的氣象行政執法監督管理不夠,甚至放任不管,氣象行政執法工作者沒有獲得重視,造成有些執法者出現顧及情面,出現違法未究的現象;第四:有些地方政府對氣象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存在抵觸情緒,認為氣象部門是垂管單位,在轄區內開展氣象行政執法是和地方企事業單位爭奪利益。因此,在這樣的管理體制下開展的氣象行政執法環境有待改善。

2、加強氣象行政執法工作的對策

2.1強化氣象依法行政的職能

隨著國家“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依法行政是對氣象部門最簡單的要求,各級氣象部門是同級地方政府的組成部門,肩負著氣象法律法規賦予管理一方的行政職責,要認清自己的管理義務、管理權利、管理責任,排除困難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真正做到依法行政。雖然大部分氣象部門雖然已經成立了氣象法制機構,也組建了氣象行政執法隊伍,但是普遍存在氣象執法人員少、多為兼職工作者、工作任務重、專業法律知識欠缺等現實情況,因此,氣象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理論培訓和法律法規學習顯得尤為重要。氣象部門內部應當建立監督管理制度。內部監督要達到橫向和豎向的監督,豎向監督要求上級對下級有指導、監督權,下級對上級也有相應的建議權;橫向監督指的是部門與部門之間要互相監督,從而保證氣象行政執法公平、公正的執行。

2.2重視氣象行政執法能力建設

各級氣象主管部門要定期開展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從而改變基層執法人員一職多崗等帶來的執法工作不到位甚至缺位的問題。各省要成立氣象執法總隊指導全省執法工作,基層氣象部門成立執法大隊配合市級執法支隊開展氣象行政執法案件偵辦工作,形成上下一起合力查處氣象違法案件態勢,切實加強氣象行政執法工作。最后,在改善執法環境方面,各級氣象法制機構還要主動與地方法制機構加強聯系、溝通,克服雙重領導體制弊端,認真制作執法案卷,積極參與上級氣象部門和地方法制部門舉行的優秀案卷評查活動,苦練內功,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從而提高氣象行政執法能力。

2.3加大氣象法制宣傳力度,提高法律意識

近年來,我國氣象事業在防御減災、服務經濟社會建設方面取得了較好成績,也得益于氣象行政執法工作的有效開展。“法,國之權衡也,時之準繩也”,由于我國氣象法律、法規出臺比較晚,社會認知度較低,不利于氣象行政執法的開展,因此,加大氣象法制宣傳力度,普及氣象法律知識,提高全民法律意識是當今最為有效的優化執法環境的手段之一。針對氣象部門作為垂管系統的事業單位執法,社會認可度低的問題,必須在全社會加強宣傳。比如充分利用氣象部門現有的資源如“12121”氣象服務電話,氣象短信平臺,氣象影視節目以及3.23世界氣象日等一切有利機會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社會對氣象部門行政執法的認知程度,為氣象行政執法的順利開展創造良好的社會基礎和執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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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剝奪或變相剝奪相對人的陳述申辯權。雖然告知了相對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但對相對人的陳述、申辯不聽取,不記錄、不收取相對人提供的書證、行政卷內沒有任何材料顯示聽取了相對人的陳述、申辯;一些行政機關借聽取、申辯之名行調查取證之實;行政卷顯示的是相對人放棄了陳述、申辯權。

(二)不告知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在行政處罰之前,雖然按法律規定程序告知了相對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但未告知處罰的種類和幅度。這個問題在公安治安行政處罰類案件中表現尤為突出。其語言表述為“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條第×項予以處罰”而該條例對處罰的種類設定為“警告、罰款、拘留”三種,相對人不知道是哪一種處罰,無法決定是否行使相關權利。

(三)變項剝奪相對人的聽證權和權。盡管依法告知了相對人享有聽證權、權,但在指定期限內要么無人接受相對人的聽證申請,相互推諉;要么以欺騙性的話讓相對人放棄聽證申請;在期內以與相對人協商解決問題為借口拖延時間,使相對人喪失權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四)違法超期辦案。從立案調查到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有的辦案期限長達一二年。有的處罰決定作出后半年甚至一年不予送達當事人。

(五)行政處罰未按規定報經領導批準或經班子研究決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一些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未報經領導審批,較重處罰未經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實體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證據不足的表現分為兩個方面:一是證據數量少,僅有一份孤證;二是有效證據少,所取證據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不具備證據效力;證據證明內容與要證實的案件事實無關聯;證據與證據之間形不成鏈條。

(二)濫用自由裁量權,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不相當,畸輕畸重,甚至有低于法定數額處罰現象。

(三)違背合理行政原則。行政目的不是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維護社會秩序,促進依法管理,而是為罰款創收而執法。執法目的、動機不良是行政執法普遍存在的現象。

針對上述存在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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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納稅人法律意識的提高。主要表現為自然人提起復議的案件數量大幅度增長,復議應訴事項全面延伸,由過去以行政處罰為主,到現在以征稅行為和行政處罰為主的轉變,涉及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不作為等幾乎所有的法律規定可以要求復議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主要因為各級稅務部門大張旗鼓地宣傳稅法,稅收法治逐步深入人心,納稅人在履行義務的同時,也在尋求稅法賦予的權利,從關系維權到法律維權,法律正逐漸成為納稅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手

段。

2.稅務行政執法不規范。統計分析顯示,2001年稅務行政復議的維持率是28.8%,2002年是23.9%,維持率不高,說明稅收行政執法行為存在偏差。具體表現在重實體輕程序,隨意執行稅收政策,濫用稅收自由裁量權,缺少服務意識,工作簡單粗暴。既有思想觀念上的原因,如缺少程序公正和稅收法定的現代法制觀念和治稅觀念;也有執法目標定位上的原因,如一些稅源較貧乏、財政需求較大的地方,完成任務優先于依法行政,復議案件因此增多是可以想見的。既有稅務干部素質上的原因,如對稅收政策認識的偏差和服務意識的缺位;也有執法監督機制的建設相對不力的原因。

3.稅收立法存在缺陷。我國稅收立法層次不高,稅收政策頻繁調整,產生了大量的短期行為;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存在設計上的不足和不完善,實體法中有很多要素不確定,稅收程序法中一些規定不嚴密,稅務機關在運用自由裁量權時,容易出現違規操作、顯失公平、過罰失當的問題;稅收立法的前瞻性不夠,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不能及時在稅收立法上予以規范。由于納稅人法律意識的提高和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如會計、稅務、律師等大量介入,納稅人開始質疑上述稅收立法上的問題,這方面的稅務行政復議案件有增多的趨勢。

4.復議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復議工作的發展。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使納稅人行使復議救濟的成本很低;新《稅收征管法》對必經復議的前置條件放寬了,即對征稅行為不服,既可以選擇繳清稅款,又可以選擇提供納稅擔保,更大地方便了復議申請人;行政復議確認的全面審查原則,使納稅人對征稅行為及與此相關的行政罰款不服,通過對行政處罰的復議,也可以達到復議征稅行為的目的。這些便利條件都不同程度地促使復議案件增多。同時,稅務行政復議工作質量的提高反過來又取信于納稅人,促使納稅爭議發生后納稅人更愿意選擇行政復議。

二、應對稅務行政復議案件增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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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問題

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對于一般土地違法案件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面對地方政府或者某些單位違法,基層國土部門就顯得既無奈又尷尬。個別地方政府為發展經濟需要因不懂法或知法犯法,一切要為項目讓步,而國土資源部門既要保護耕地紅線又要保證當地經濟項目落地,在二者發生沖突時,就處在了尷尬的地位。因為國土資源部門實行雙重管理,人事任免歸上級國土資源部門,人員經費工資都歸地方政府支出,這種管理體制造成了國土資源部門離不開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直接或間接地對國土資源管理影響很大,導致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時受到重重阻力,最終政府和某些單位違法占地案件有始無終。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必須嚴格按法律規定的程序與時限依法查處。一宗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必須經過立案、調查、詢問筆錄、現場踏勘、送達停建通知書、處罰告知、聽證通知、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等程序,復雜的程序、漫長的周期直接導致違法案件查處不可能及時到位。如遇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情形,國土資源部門還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收到國土資源部門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已經是三個月以后的事情了,違法事實已成。人民法院是否強制執行一般要考慮個因素:一是的后果,二是的難度,三是的費用,四是的社會效應。特別是物權法頒布后,的難度更大了。申請強制執行的國土資源案件,基本上都沒有實施,但由于各種原因處罰決定也難以執行,基本上都是收取罰款草草了事。

2、對策

必須加強國土資源執法隊伍建設在國土資源執法中,引入公安執法機制。一是要把懂業務、能秉公執法的人員充實到執法監察隊伍中去,充實到基層國土所,把執法關口前移,重心下移。由于國土資源部門在查處違法案件過程中,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利,所以只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人民法院不及時下達強制執行通知書,或是執行不夠徹底,就會使個別群眾認為國土資源部門執法無力,對違法占地沒有辦法,個別人抱著僥幸心理不惜鋌而走險,甚至出現公然抗法辱罵、毆打、威脅執法人員的行為。鑒于此,建議國土資源部門加大與法院、公安部門的協調力度,加快對已下達行政裁定和執行公告的土地違法案件的執行進度。加大違法占地查處力度,對違法占用耕地特別是占用基本農田的要從快、從嚴、從重查處,對違法占地的大案、要案及時向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和上級政府部門報告,選擇幾件典型案件公開處理,并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進一步提高全社會的法制水平,努力實現土地市場秩序良好的轉變。

作者:馬偉 單位:河北省藁城市國土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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