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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處理案例模板(10篇)

時間:2023-07-19 16: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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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處理案例

篇1

中圖分類號: U665.1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 配電網安全管理

配電網絡安全管理的基本工作主要是加強區域配電網主網架的承載能力和抗風險能力等方面的工作,并且在建立配電網絡過程中,避免出現因規劃不合理導致負荷中心供電不足或出現薄弱運方等情況的發生,除此之外,作為配電部門,應該積極維護配電網設備,做好設備管理工作,在日常的運行管理工作中加大隱患排查治理的力度,對設備隱患進行分類匯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如果有新用戶需接入當前配電網絡,配電管理部門,設計部門應該嚴格考察,做出科學合理規劃,在施工結束后做好設備驗收工作,合格后方可接入現有配電網絡體系,避免新設備帶病運行等情況發生。

安全是企業的基礎,安全貫穿于電力生產的全過程,對供電部門來講,即是貫穿于輸電、變電、配電、第三產業、交通運輸各方面的全過程。過去對輸電、變電的管理和考核比配電、第三產業要細、要嚴。因此輸電、變電安全生產基礎較好。而配電、第三產業的資金投入、設備狀況、安全管理等方面相對薄弱,事故率相對較高。目前電力行業在城市現代化的促進作用下發展和改革勢態都比較良好,但是在這樣一個過程當中對于配電網正常運行的要求是非常之嚴格的,必須在建設和運行的過程中予以良好的控制和把握。

配電網是整個電力網中重要的結構之一,對于電力網中電能的分配有著非常關鍵的作用。但是在實際的條件下配電網的運行往往會因為各種突發事件導致配電網受到破壞,影響配電網絡的安全運行,采用手拉手供電或者環形網絡在一定程度上能解決問題,但目前設備參數不一、運行管理人員不足、外力因素難以控制等問題仍舊影響配電網安全運行,積極實施配電網絡自動化管理技術,對現有的配電網絡化管理設備更新,引進自動化管理設備,通過這些設備投入生產應用的新技術,來統一配網設備參數,這樣才能減少工作人員維護難度,減少人為手動操作作業動作,做到少接觸,少發生危險。在選擇購置配電網絡安全設備過程中,應該保證設備的安全配置情況,以此避免由于工作人員操作誤碰發生觸電現象,從而影響工作人員的人生安全。

要加強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和作業過程中的保護措施,從作業人員培訓開始抓起,提高作業人員的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水平,通過事故分析、案例學習,不斷加強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反事故能力,將人員培訓作為常態化工作來抓。工作人員在作業過程中配備絕緣手套、防護目鏡等防護用具,降低工作人員觸電事故發生。在配電安全管理方面,必須做好安全管理制度監督管理強化工作。配電網各級工程技術人員必須遵守“安全作業規程”, 各級生產管理人員要全方位履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職責,強化配網生產運行、基建、檢修和技改等各個方面的安全管理,將工作重點放在“監督在先”上來,繼續完善、健全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嚴肅查處不執行規章制度、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行為。要加強生產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提高員工的安全防范意識和對規章制度的執行力度,特別是要對不落實安全措施、技術措事故的發生。在配網作業過程中,必須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規程規范,現場工作嚴格執行工作票和標準化作業指導書。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監督工作,監督各級工程人員對該制度的實施落實情況,規范日常作業情況,嚴肅處理在作業過程中的違規操作,杜絕不履行安全規定作業的情況發生。配網作業主要是現場作業,在現場作業過程中,有效提升工作人員的工作意識尤為重要,意識決定工作人員的行為,在生產中灌輸安全操作思想,工作過程中管理人員以及技術成熟的老員工應該起到模范作用。

2 配電網反事故處理措施

從日常工作發現,交通事故引發的車輛撞擊電桿、地方路橋、市政建設以及良田工程的大規模施工,吊車、異物等對線路的通道環境造成較大影響,易引發配電設備安全事故。

2.1 防交通事故引發配電事故

從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撞桿的時間來看,多發生在夜間,且肇事車輛在事故后易發生逃逸,給索賠工作帶來很大的困難,因此,夜間交通事故對配電網設施損壞較大。所以應當加強公路沿線的電桿維護工作,防止撞倒電桿事故發生,在電桿1m 處刷上反光警示標志,必要情況下在電桿底部修筑堡坎。對于農村線路而言,應對線路安裝拉線護套。此外,對于10kv線路,應該保證線路與地面之間的距離,最佳保持在8m 以上,對于 0.4KV的高壓應在 6m 以上,對于高架空線路,必須做好防雷措施。

2.2 防建筑施工導致配電網故障。由于地方建筑作業引起配電網絡故障常有發生,為了保障電力輸送以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嚴禁在電力保護區域內進行建筑施工。通常在10kV線路其水平外延5m 為保護區域,在該區域內應該禁止施工,如果發生施工現象,應該立即制止,如在緊急時刻,可以切斷其施工作業電源,并且向地方安監部門和本單位安監部、生產技術部及時做出匯報,請示上級的指示及時制止違法施工行為,避免造成嚴重后果。如果必須施工作業,可以事先通知電力相關部門,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并簽訂安全協議后再施工。在某些必要場合,如建筑施工現場有臨近輸電線路的吊車、塔吊,挖掘作業臨近電線桿、電力電纜等電力設施,運維班組必須與施工單位協商處理、簽署相關施工維護協議和安全協議,在協議中明確安全責任,此外還應該定期對施工現場的電力設施進行定期檢查與監測,亦可在現場可以派人駐守監督,防止由于施工作業引起的電力配電網絡故障。一旦發現施工單位違反安全協議條令中的任何一項內容,導致電力線路不能安全運行的,應依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做出及時的處理。

2.3 防止異物及其他原因導致配電網故障

線路及設備上的異物,如居民區內的生活垃圾、風箏、飄帶、鳥窩等都會影響配電網絡的正常運行。這類現象主要發生在居民區或者城鄉道路沿線,對于經常受到異物影響配電網絡安全的區域,應當加強線路巡視,將安全隱患及時處理,同時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宣傳,發動周邊的群眾及時將隱患匯報給電力相關部門,并在設備上加裝絕緣罩。除此之外,還應做好防盜工作。農村及城市郊區配電變壓器均應加裝防盜鎖,并保管好防盜鎖鑰匙。城網低壓線路逐步加裝配電線路防盜監測系統,并制訂相應的運行管理制度,同時為值班人員提供快捷的交通工具,做到反應敏捷、動作迅速。要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協調和溝通,一旦發現破壞電力設施的行為,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嚴肅打擊處理偷盜電線電纜等違法行為,與地方公安機關積極配合,杜絕以破壞電力設備的違法行為發生。

3 結語

電力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我們日常的生活離不開電,工業生產也離不開電,所以保證輸電網絡暢通,提高電網服務水平是“萬家燈火”的保證基礎。而高效的電網安全管理也是電網工作人員的生命保障,做好配電網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擺在配電工作人員面前的一個問題,值得我們去思考,去認真對待。

[參考文獻]

[1] 夏喜山.淺談農村供電所農電安全管理[J].今日科苑,2008.

[2] 李志新.10KV 配電運行管理分析[J].科技風,2010.

篇2

1 概述

管道燃氣是現代城市燃氣發展的方向,是城市公用設施之一。為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步伐,保護城市生態環境,提高能源利用率,實現社會、經濟、環境的持續協調發展,必須采用管道燃氣。

2 管道燃氣基本情況

2.1 氣源

隨著陜――京輸氣管線的建成投產,長慶氣田、華北油田和大港油田的天然氣在京――津――冀地區基本形成了華北地區天然氣供氣管網。永清――唐山――秦皇島輸氣支線于2008年2月24日開工建設,2008年6月底完成工程主體,2009年上半年向秦皇島市供氣,為秦皇島市利用天然氣提供可靠的氣源條件。

秦皇島市燃氣總公司從實際出發,籌建了天然氣長輸管道工程,形成了長輸管道天然氣、液化天然氣、壓縮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同時供應的局面。使城鎮燃氣供應更加經濟安全,基礎設施承載能力大大提高,對于城鎮建設發展、環境改善及企業發展都將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2.2 管材

秦皇島市燃氣管道主要有鋼管、聚乙烯(PE)管、鑄鐵管和波紋軟管。對于中壓管道大多使用鋼管,優點:不易斷裂,材質韌性好,不易泄漏。缺點:耐腐蝕性較差,需加犧牲陽極保護。聚乙烯(PE)管大多用在小區內部的低壓管道(也有小部分用在中壓),其管道伸縮性好,耐腐蝕性好,但施工不當時易損壞。鑄鐵管一般使用在室內管道。外部掛表時均使用波紋軟管,方便施工。

2.3 壓力

秦皇島市天然氣利用一期工程主要建設天然氣門站一座、制氣廠高中壓調壓站一座、加氣母站一座。

各系統壓力機制如下:

門站:設計壓力4.0MPa,進站壓力4.0MPa,高壓管道出站壓力3.6MPa。

高壓管線:設計壓力4.0MPa,運行壓力0.5MPa~3.6MPa。

次高壓管線:設計壓力1.6MPa,運行壓力0.5MPa~1.6MPa。

高中壓調壓站:設計壓力4.0MPa,進站壓力0.5MPa~3.6MPa,出站壓力0. 4MPa。

次高壓調壓站:設計壓力1.6 MPa,進站壓力0.5MPa~1.6 MPa ,出站壓力0.4 MPa。

中壓管網:原有中壓管網設計壓力為0.4 MPa,運行壓力0.2 MPa(遠期升壓至0.4 MPa);海港區原有中壓管網設計壓力0.07 MPa,最高運行壓力0.07 MPa。

低壓管網:海港區范圍內原有低壓管網設計壓力0.07 MPa,運行壓力0.0035 MPa。

2.4 管道燃氣的運行

秦皇島市近幾年發展的很快,在房產、道路及其它建設工程中都使用管道燃氣。大量的施工工地給管道燃氣設施安全帶來了影響,從而發生很多的事故,還有第三方施工不當,行車道路下燃氣管道遭大型貨車頻繁的碾壓造成管道斷裂漏氣事故。這就給城市管道燃氣設施的安全帶來了很大的壓力。

3 管道燃氣事故原因分析

3.1 事故原因統計及分析

表為2006年――2010年秦皇島市管道燃氣事故原因及其比例(%)

從上表可知,管道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由第三方施工造成的,其它的事故也有相應的影響。可見管道燃氣的安全狀況與安全管理狀況息息相關。管道燃氣的安全管理越好,安全狀況越好;但是安全管理的不完善,那安全狀況肯定越差。

3.2 案例1

2009年6月12日11時上下,海港區建設大街與東港路交叉口發生一起,施工單位一名挖掘機操作員,沒有注意到圖紙上標注的燃氣管道走向,致使燃氣大量泄漏。導致停氣15小時,用戶不能正常用氣。

分析事故原因:

施工單位對燃氣的知識缺乏了解,對燃氣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沒有完全對燃氣管線實施提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由于管道燃氣只有這一條線路,沒有其他的線路供市民用氣,造成停氣15小時的惡劣影響。

案例2

2009年11月5日上午6時左右,海港區環城西路口發生一起因燃氣泄露引起的爆炸事故。爆炸點附近100米處的電力溝、東環西路北的尚和家園內外,市政混凝土攪拌站的4個污水管窖井和燕山大學西出口的立交橋瞬間發生爆炸。這幾處在爆炸的同時均見到了火光。爆炸時幾位老人在晨練,受到了輕傷。燃氣管道在實施搶斷的過程中,停氣10小時,周邊居民的用氣受到影響,自行車棚里的許多車輛已受損,停車場有幾輛車也受到嚴重的損壞。電力溝的蓋板被炸開,電力電纜受到損壞,幸運的事事故中未發生人員死亡。事故造成經濟損失20余萬元。

具體分析后,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有:

路叉處DN150的低壓焊接鋼管受到外力重壓導致管道發生泄漏,天然氣進入附近的電力溝積聚,遇明火發生爆炸。

這次燃氣爆炸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是,查漏人員沒有完全執行“有漏必查,查漏必處理”的程序,在沒有采取有效措施的情況下,中途返回,導致泄漏處在時空的狀態下。

4 管道燃氣安全事故的預防

管道燃氣安全事故的成因比較復雜,但還是管道燃氣的安全管理沒有做到位,從事故預防及事故應急處理的全過程進行控制,這樣才能大大的減少管道燃氣安全事故的發生,從而減輕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程度。

4.1 提高燃氣管道安裝的施工質量

加強燃氣管道施工單位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要嚴格按照《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33-2005要求施工,保證施工質量。燃氣公司現場管理人員、安全員和監理工程師必須嚴格要求檢查施工質量,特別是易存在安全隱患的部位,把好竣工驗收最后一道關,降低因施工質量不過關而導致的管道燃氣安全事故。建議在條件容許的情況下將埋設的最小覆土厚度按《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2006第6.3.4條的規定相應提高一個等級,當不滿足規定時,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減小因碾壓和沉降而造成的安全隱患。

4.2 加強管道燃氣安全的巡檢、搶修管理制度

按照管道燃氣所處的危險等級進行巡查,要勤查、多查、細查的原則,提高管道燃氣安全事故的發生率,減輕對事故的危害程度。同時要提高搶修人員的技術水平、反應能力和處理能力。還要進行宣傳、解釋、勸阻和書面告知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并下發隱患整改單對其進行先期整改。對到期不改的,可以向燃氣行業監管部門報告。我們必須進一步加強特殊管道節點的監控,我們也應該進一步加強現金管理理念的運用,提高事故處理能力,做到防范于未然。

4.3 加大管道燃氣設施的宣傳

篇3

事故調查處理是一種公權力行為,理清法律關系有助于我們在錯綜復雜的情況下明確思路,有效指導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從法律、法規規定和實踐情況來看,事故調查處理可能涉及的法律關系是:1、民事關系:以死亡事故為例(下同)。死者家屬與員工所在公司的關系,是涉及善后和民事賠償的問題,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協調這層關系時的原則是“有效指導、掌控局面”(下文會具體闡述到)。同時,民事關系還包括死者工傷保險賠償的問題,涉及勞動部門。當然,從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工會應該介入。2、行政關系:一是應急救援,當還有需要救護的人員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相關預案要求,有效充分協調人力、物力、財力開展救助,盡可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這個工作應該排在第一位;二是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對事故展開調查取證工作;三是凡涉及到行政機關不作為的,紀檢監察部門也要及時進行取證工作。3、刑事關系:事故程度達到司法機關立案標準,司法機關應及時搜集有關證據,對相關人員采取強制措施。基于上述對事故處理可能涉及法律關系的認識,我們就相對清楚事故處理的基本目的:民事關系方面,善后工作和民事賠償工作得到有效引導,死者家屬與員工所在公司能積極協商;行政關系方面,行政部門要通過有效工作組織應急救援,及時調查取證;刑事關系方面,司法機關及時控制涉案人員,開展調查。

二、事故處理可能涉及的幾個關鍵環節和重點把握內容。

事故調查處理一般包括接收事故報告、有關部門救援、善后、調查取證、責任認定和追究等關鍵環節,每個環節應該把握的重點均有所不同,主要是:

(一)事故信息渠道及時暢通

事故發生后,時間意味著生命,能否及時報告直接意味著能否得到及時救助。事故報告這一環節,應該重點落實的是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加強宣傳教育,特別是有針對性地開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宣傳,讓企業清楚《條例》的性質和具體規定,督促企業及有關人員知曉《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即: “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在實踐中,我們處理過這樣的案例,企業本身沒有存在隱瞞事故的故意,卻因為無知而未報告,在相關矛盾激化經媒體披露后,政府有關部門主動介入,該企業行為最終定性為漏報。在今年的安月活動中,我們在電視上、報紙上和集中宣傳時都有意識地加大這方面的宣傳力度,取得一定效果。二是政府有關部門的報告、通知一定要銜接好。主要有:1、信息主渠道的報送,安監部門等接到事故報告后要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2、向上級安監部門的報告。3、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將事故情況通知公安部門、勞動部門和檢察院(如前所述,處理相應的法律關系需要)。在事故報告方式上,必要時先電話報告,事后書面報告。

(二)事故應急救援及時有效

從實踐來看,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正是各類應急預案的實戰檢驗。和其它地方一樣,我區已經制定總體應急預案、生產安全事故預案、火災事故預案、危險化學品事故預案和非煤礦山事故應急預案等預案,各預案都以搶救人的生命為重點,明確工作機構、工作職責、工作措施和保障措施等。預案制定后,有必要經常性開展演練,不斷完善預案,提高預案的實用性,如在每年安全月期間,我區都組織開展大型的事故應急演練,檢驗相關設備的實戰效果,協調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應急配合等,這些措施將有效提高預案的實施效果。同時,為進一步加強應急管理工作, 有必要成立一個專業性強、運轉高效的應急救援協調指揮機構,如我區就投資500萬元成立集美區應急救援中心,統籌全區各應急預案的實施,事故發生后,救援工作更加有效、更加專業化。

(三)事故善后工作及時開展,有效防止矛盾激化

事故發生后,死者家屬會趕赴事故發生單位,往往是人數眾多。情緒激動,如在我們處理過的一起事故中,死者家屬近50人圍堵在企業門口要求立即予以事故賠償等。因此,事故發生后的善后工作必須及時有效開展。實踐中,以下的程序和做法是行之有效的:1、政府及有關部門不能放任善后工作不管,必須有效掌控局面,因為善后工作涉及到穩定的問題,因此只能迅速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督促、引導,而不是簡單地認為整個善后工作由企業負責就可以而不管效果如何。綜治部門可以在這個時候有效介入。2、明確引導做好善后等工作的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可以按照以下步驟予以督促、引導:(1)死者家屬的情緒安撫、接洽等事宜,企業應當啟動危機管理機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溝通死者家屬,這個工作會起到緩和緊張局面的作用。(2)協商善后和民事賠償工作:政府及有關部門應該予以引導。企業和死者家屬協商盡快進行死者善后工作,明確民事賠償的前提,即福建省關于人身傷害的相關標準規定,在此基礎上進行協商。勞動部門、各鎮街司法調解部門可以主動或應申請介入進行調解。這個工作能夠防止死者家屬因對有關規定不熟悉而無理取鬧等。(3)督促企業及時向有關部門辦理工傷保險理賠問題。(4)死者家屬和企業就民事賠償等問題一直協商不下來或已經沒有協商的必要,政府及有關部門就要督促死者家屬和企業就民事賠償等問題及時提交法院,進入司法程序(有些地區法院有專門設立處理類似問題的“綠色通道”)。實踐表明,上述處理方式能有效解決死者善后和化解糾紛工作。

(四)事故調查組依法成立

事故調查處理是一個法律性、政策性和技術性都很強的工作。在很多人的理解中,似乎由安監局一家在負責調查處理事故,這實際上與有關規定是不符的,也必然不利于事故調查處理。應該明確的一點是:“安監局是在政府授權的情況下,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不是調查處理)”。首先:政府授權程序要辦理,依據是《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

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其次,參與事故調查組的成員單位有安監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條例》第22條作了明確規定。第三,經授權的安監局牽頭組織事故調查組全面開展事故調查時,要避免出現只有安監局人員在調查取證而其他調查組成員沒有參與調查,只是參加事故調查組會議。

(五)事故取證工作講求方式方法

一般來說,事故取證工作要按照《行政處罰法》等規定的證據種類及時調取,要注意的是對容易缺失的證據要先安排取證。當然,事故取證工作中的一些方式方法值得注意和總結:1、責任倒查方法。如在一事故中,死者是特種作業人員但沒有特種作業證,我們就利用倒查的方法,先要確認他沒有特種證的證據――再查當時招聘后的安全培訓情況,這樣,就很容易理清事故原因,認定操作員工、管理層和決策層的事故責任。2、專家介入法。事故直接原因是認定事故事實的前提和基礎。實踐中,事故直接原因除了操作個人個體因素外,很大程度上與物的不安全狀態有關,必須科學地予以界定。目前,安監部門總體專業技術水平有待提高,而且事故直接原因復雜,由專家介入是一個高效又很有說服力的做法。從幾起由市安全生產協會專家組介入的事故處理情況來看。直接原因認定的比較有說服力,有些事故案件進入法院訴訟程序后,法院也認可專家的意見。3、充分利用直接證據法。事故發生后,各當事人有可能基于種種考慮而回避相關問題,比如我們在處理事故過程中就遇到事故當事人前后陳述不一致的情況。因此,一方面,我們應該考慮更加有效調取間接證據(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另一方面,我們應第一時間充分利用技術設備固定相關直接證據(相關致害物等)。如在一起高處墜落事故處理中,我們及時封存發生斷裂的繩子,移送鑒定機構鑒定,調取現場監控錄像,拍攝現場照片和錄像等等,證據客觀直接,效果很好。

(六)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要依法規范

按照《條例》第30條規定,《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我們認為:在此基礎上,《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應該把證據情況和證據論證列入,才能切實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切實充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因為,無論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強調的是建立在各種證據支撐基礎上的法律事實,而不是辦案人員憑空猜測的事實。應該說,這也是調查處理事故應該十分注意的地方。

事故原因分析應該進一步予以規范化,所謂的規范化就是要避免籠統出現“安全管理不到位、不重視安全生產工作”等之類的原因分析,要具體原因具體分析。我們認為,應該依據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的具體內容認定事故原因,如事故直接原因中人的不安全行為: “操作失誤、造成安全裝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設備、未使用個人防護品”等;事故直接原因中物的不安全狀態:“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個人防護用品(具體列出)缺少,生產場地環境不良”。事故間接原因:“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等。

事故責任認定方面,一般有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實踐中一般不再認定“一定責任”或“部分責任”。具體來分析,直接責任者就是指其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人,行為表現為:(1)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2)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違反勞動紀律、;(3)擅自開動機器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設施。領導責任者就是指其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行為表現為:(1]沒有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未經特殊工種考試合格就上崗操作;(2)缺乏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不健全;(3)設備嚴重失修或超負荷運轉;(4)缺少或沒有安全措施及安全信號、安全標志、安全用具、個人防護用品缺乏或有缺陷;(5)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的。主要責任者就是指在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中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人。確定事故主要責任者的原則是:以事故的主要原因確定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七)事故責任追究要主體明確,實體和程序合法

1、事故處理的主體。如前所述,事故調查一般是安監部門牽頭組織,而事故處理則必須依法明確具體執行的機關。如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主體是交通運管部門,建筑施工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主體是建設部門,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主體是安監部門。公安部門對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為予以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對對可能涉及瀆職犯罪的行為予以立案偵查。

2、事故責任追究的內容。事實上,存在兩種課罰行為的相互交織,即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發生行為,在追究事故責任時,必須對事故發生行為予以追究,而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行為中往往存在違法行為,是否予以追究呢?《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一般把事故發生行為認定為后果,而對事故原因的違法行為予以規定罰則。如:《安全生產法》第80條第2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總的來說,如果事故責任追究中已經吸收違法行為的處理,就不能再處理該違法行為,而事故處理中沒有對相關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則必須另行處理。

篇4

Abstract: The power system substation operation is the name of one kind of jobs, primarily responsible for the substation duty work, and the power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equipment, testing of electrical equipment running status is healthy. Power system is power plants, transmission lines, substations, and power distribution systems, consisting of, among these factors, it can be said transformation operation is an important el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table operation of the power system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 Safety is the most important process of substation operation, and strengthen safety management, to avoid the occurrence of essential security failures, this article as a starting point for discussion.Keywords: substation operation safety management Troubleshooting

中圖分類號:TU7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對于變電運行的安全性要求也越來越高,這就需要大大的提升變電運行的質量,加強運行管理,保證安全性。下面本文就從變電運行安全管理的措施和故障排除的措施兩個方面進行詳細的論述。

一 變電運行安全管理的措施分析

變電運行安全管理工作對于整個電力系統的安全運行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說加強運行管理,從實際出發找出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對于提升運行水平也十分重要。下面本文就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變電運行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落實變電運行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管理責任

要保證變電運行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一定要保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的支持,并且要將每一項規章制度都落到實處,每一項管理工作都離不開規章制度,只有明確了制度才能夠讓每一個管理者明確自身的責任,并充分發揮自身的能動性去完成管理任務。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要包括明確的獎懲機制,并且要實現懲罰和獎勵并行的政策,對于管理表現良好的人員要給予獎勵和鼓勵,對于的人員需要給予嚴厲的懲罰,以此來調動管理者的積極性。除此之外,健全的管理制度還需要形成一個完善的領導核心,要提高管理者的領導水平,降低管理決策的失誤率,并且要確保每個管理者能夠嚴格的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在這個過程中還需要健全安全管理監督機制,定期對管理工作進行評估核定。

(二)完善管理技術,提升管理水平

管理技術是整個管理過程中的核心,只有具備了良好的技術水平,熟知變電運行系統中的各項操作環節,才能夠在管理的過程中得心應手。為此變電所需要定期舉辦培訓班,提升管理者的技術水平,使得變電運行人員熟練掌握自身的職責范圍,以及管理范圍內的設備布置、系統的連接、設備性能的作用以及各種結構原理,明確操作程序,對設備的簡單維護和保養要做好,并且在管理的過程中要不斷的提升自身的事故處理能力和應變能力。

(三)加強設備管理,確保安全運行

變電系統安全運行的前提是保證設備的穩定性和可靠性,因此說需要加強設備管理,確保安全運行。在設備選購初期,需要注意要選擇性能良好的電氣設備,并且要保證物美價廉,除此之外還需要加強設備運行過程中的維護工作,加強巡視,對于設備運行過程中出現的聲音、溫度以及氣味等變化情況要做好記錄,增強關注度,要對已經出現老化或者運行過程中經常出現故障的設備技術更換,還需要選用技術較為先進的設備,以便更好的保證變電運行。需要注意的是,對于一些危險的設備需要懸掛提示牌,避免誤傷人員。

(四)最大限度提升管理者的專業技能

變電運行中需要管理和維護的設備很多,如果管理者管理疏忽或者是技術不到位的話很容易發生安全故障,為此一定要最大限度的提升管理者的專業技能。首先,要從提高安全管理意識開始。要克服管理者懶散和怠慢的工作態度,實現集中管理,要對安全管理工作認真負責,不能夠忽視其中的任何一個環節,要學會在管理中進行思考和總結,培養自身高度的責任心。除此之外,定期進行思想作風建設的教育,用各種安全管理的案例教育管理者。其次需要對管理者進行技能培訓,不僅要學習理論知識,還需要將理論和實踐相結合,在試駕的管理工作中才能夠應用的得心應手。此外,需要重點培養管理者的心理素質,因為安全事故大多數都是突發的,管理者必須要在面對安全風險的時候穩住腳跟,按步驟采取措施解決問題。

二 故障排除的措施分析

安全是變電運行過程中最為關鍵的因素,如果出現故障就會對安全性發生威脅,所以說在變電運行過程中出現故障一定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避免安全隱患。變電運行過程中出現的故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下面本文就進行分析,并指出故障解決的措施。

首先,如果說變電運行過程中主要是通過檢查電容器的管套,外殼或者是背部的聲音溫度等現象來判斷是否發生故障的話,采用的方法如下:如果是電容器的保險熔斷有問題,管理者需要切斷電容器的斷路器,在電容器放電之后,再對管套的外部痕跡以及漏油等現象進行檢查處理,并查看接地的裝置是否是存在短路現象,極和極之間的絕緣電阻值是多少等,如果經過檢查不是電容器發生故障,則需要重現皇上保險后進行合閘檢驗,還出現熔斷的現象就需要將電容器取出進行徹底檢查維修,維修時需要進行放電,確保其沒有火花等現象的發生。如果是電容器發生爆炸著火的現象,管理者則需要立刻的切斷電源采取恰當措施進行滅火處理。

其次,如果在變電運行的過程中是處理直流系統發生故障或者是直流系統接地故障時,則需要檢查出現接地的位置,并分析產生故障的原因。在整個操作的過程中必須要停止直流回路的工作,之后進行事故照明、充電回路、信號回路、戶內和戶外合閘以及直流母線和高壓控制回路等的檢查,看是否有故障發生,檢查的過程中要做到細致和深入,并且要保證安全性。檢查完畢之后再根據檢查結果分析故障產生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進行解決,之后在進行分和保險,或者是拆除線路工作。

最后,在檢查斷路器拒絕合閘的過程中,則需要看斷路器是否發生了拒絕合閘的故障。如果斷路器發生了拒絕合閘,則要先檢查電源的電壓值,對于電壓值不正常的情況要對其進行調整,調整完畢之后在進行合閘。若果是操作機構內發生故障,則需要保證各個接觸點接觸良好,之后在查看有沒有合閘線圈燒毀的現象,檢查完畢之后在進行合閘。在檢查的過程中,如果說合閘線圈和控制開關的運行狀況良好,斷路器跳閘綠燈呈現出條約的現象,在操作電壓正常的情況下就能夠判斷是操作機構的故障,判斷出操作機構是因為掛鉤脫落出現問題還是因為機構調整不準確出現故障,明確了原因之后再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除了上述提出的故障排除措施之外,在變電運行的過程中還存在著其他的故障,需要采取恰當的措施進行排除,如母線倒閘操作的危險性和故障排除措施、直流回路操作的危險和防范措施等,本文限于篇幅的限制就不進行詳細的論述。

結束語:變電運行是電力系統整體運行過程中的重要環節,而安全則是變電運行的關鍵和核心,因此說要確保整個電力系統的健康運行,一定要保證變電運行的安全性和穩定性。本文就是從變電運行安全管理和故障排除兩個大方面進行論述,指出要想實現安全運行,一定要確保管理者具有嚴謹的工作作風,具備管理責任意識,并且相關的部門要建立健全完善系統的管理制度,需要各方面的支持,采取措施加強技術人員的故障排除水平等,以此來確保變電運行的健康良好的工作狀態。

參考文獻:

[1] 郭藝 車畔 淺談變電運行的安全管理和故障排除措施 華章,2012年第34期

[2] 王志強 淺談變電運行的安全管理及故障排除的措施 科技資訊,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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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范圍

1、違反農業機械管理法律法規和農機作業操作規程引發的人身傷亡和較大直接經濟損失事故。

2、農機具機庫、油料庫、農機具生產車間、農機具維修銷售網點突發火災事故。

3、臺風、暴雨、洪水、高溫、雷擊和低溫冷凍等自然災害導致的意外事件。

4、行業內其它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突發事故。

三、應急處置原則

1、以人為本。通過采取各種措施,建立處置突發農機安全生產事故的機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預防為主。通過采取得力的防范措施,把事故化解在萌芽狀態,消滅在隱患期間,盡可能避免造成惡劣影響和災難性后果。

3、依法規范。以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章為指導,全面規范處置工作方案,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決策科學,措施得當。

4、迅速反應。發生重大傷亡、火災、水災等突發農機安全生產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立即向市農機化辦報告,根據指令,迅速、果斷、有效起動應急方案,市農機化辦組織統一指揮和積極妥善處理。

5、明確職責。按照安全生產負責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6、公眾參與。廣泛做好公眾宣傳教育工作,向干部群眾闡明危害得失,識大體顧大局。準確預警及處置信息,積極做好善后工作。

四、編制依據

本預案編制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市安全生產工作條例》、《生產事故安全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

五、應急響應

1、一般級別的突發事故,由事發單位按有關規定組織力量處置。事故發生后有關領導和人員須及時趕到現場,控制現場、收集現場信息和開展救助等工作,并立即將情況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根據上報情況,確定是否啟動應急預案。

2、較大和重大突發事故,由市辦領導小組啟動預案,組織各方面的力量處置。主管單位領導接報后,須在第一時間到達事故現場,指揮救援工作。并按相關程序報市農委應急處置指揮小組。情況緊急時,可直接報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置指揮部。

3、特別重大事故,事故單位領導接報后,必須在第一時間到達事故現場組織救援,并在1小時內上報。情況緊急時,可越級上報。市辦領導小組接報后,立即啟動本系統應急處置方案,組織各方面力量積極進行救援。同時在2小時內上報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置指揮部。

4、應急結束

事故處置完畢后,市辦領導小組決定應急工作結束。根據突發事故性質和工作需要,及時組織專業機構和主管單位開展事故調查及善后工作。對事發原因、處置單位履行職責情況、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援助范圍等進行全面評估,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經核實審查無誤后上報市農委突發事故處置指揮小組。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與工程、交通保障

1、各單位要保證應急指揮通訊系統正常工作,確保事故突發時通訊通暢。

2、各單位加強水、電、氣等工程維護,保證其在應急處置過程中運行狀況良好。

3、指揮系統要能夠調用必要的救援器材和交通工具。加強救援器材日常維護,確保其性能穩定;制定交通運輸工具調用方案,確保事故突發時車輛能正常使用。

(二)應急隊伍保障

各單位應依據職能組建安全生產突發事故應急專門隊伍,配備足夠人員,增加必要投入,提高裝備水平。根據應急處置方案,積極開展突發事故應對技能培訓和演練,提高隊伍應急的快速反應能力和整體處置水平。

(三)經費保障

本市農機行業要建立專款專用的應急救援資金。各單位要保證安全防范與應急處置所需資金的投入。

(四)社會動員保障

各單位要積極組建突發事故應急志愿者隊伍,實行以民為主,專群結合。對志愿者隊伍的組建、管理和日常訓練等工作予以積極指導和專業支持。

(五)技術檢測保障

各單位加強業務管轄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安全經營的檢測與檢查工作,重點加強農機產品庫房和油料庫房消防、農機田間作業等重點環節的事故突發預測預報工作。

六、宣傳、培訓和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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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及目的

(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基本原則: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統一指揮,分級負責;自救與社會救援、區域協調相結合;快速反應,高效處置。

(二)預案適用于本鎮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各類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重、特大火災安全事故;

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重、特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重、特大安全事故;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三)預案的目的:將事故范圍局部化,并盡可能予以消除;

盡量減少事故對人身和財產的影響;降低事故后果,如營救、急救、疏散和恢復正常秩序,并及時通知周邊居民。

二、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成立我鎮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在鎮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和救援處置。

總指揮:由鎮黨委書記擔任

副總指揮:由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及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擔任

成員單位:由鎮黨政辦公室、派出所、安全辦、衛生院、民政科、財政所、司法所、城建站、國土資源所、供電所、各行政村、社區等相關部門組成。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和五個應急救援專業組,職責分工為:

(一)指揮部辦公室:由鎮黨政辦公室、安監辦人員組成。

其主要任務:接受指揮部指示,傳達指揮部意見;負責召集各專業組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的分工,開展搶險救援工作;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適時將事故的原因、責任及處理意見公布于眾;辦理指揮部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五個事故應急救援專業組:

1、安全警戒組:牽頭單位為鎮派出所。其主要任務:①負責事故現場警戒;②組織現場及周圍人員的轉移和物資的疏散;③維護事故現場及周圍地區治安,確保現場應急救援秩序。

2、搶險救災組:牽頭為指揮部及相關救援技術隊伍。其主要任務:①在技術專家的指導下,盡快控制危險源;②營救受害人,搜尋遇難人員和重要財物;③控制和穩定事故現場。

3、醫療救護組:牽頭單位鎮衛生院。其主要任務:①負責組織救護車輛及醫護人員,醫療器材進入指定地點;②負責對事故現場的受傷人員的急救處置;③負責對受傷人員向有條件的醫療單位轉送和醫治。

4、物資供應組:牽頭單位鎮黨政辦、民政辦,相關部門協助。其主要任務:①及時提供事故現場所需的搶險救災物資、勞動保護用品和事故現場施救所需的特種設施(如鏟車、吊車設施等);②保障事故搶險救援急需的資金和交通、水電、通訊器材暢通;③負責保障參加救援人員的飲食、飲水供應及提供休息場所。

5、善后處理組。牽頭單位鎮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和民政辦、安監辦。其主要任務:①協助事故單位做好事故傷亡人員家屬的接待、安撫工作;②穩定家屬情緒;③負責事故遇難者應享受待遇的政策咨詢。

三、事故報告及現場保護

(一)事故報告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發現安全生產事故后,應迅速、準確報告事故情況,報告程序如下:

1、發生事故單位負責人要用快速辦法立即報告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及有關職能部門(報告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

2、救援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報告書記、鎮長(總指揮長);

3、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按照書記、鎮長(總指揮長)的指示,及時報告縣人民政府政府、安委會、同時通知有關部門;

(二)現場保護

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

四、事故應急救援處置

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快速反應、統一指揮、協同配合的原則,迅速開展救援工作。

(一)事故單位自救

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或業主)及現場人員應立即啟動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積極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積極爭取社會救援措施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幫助。

(二)啟動救援

指揮部辦公室和鎮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按照指揮部的指令緊急啟動本預案,迅速通知鎮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并根據事故性質和發生程度,派出救援隊伍。同時,將事故情況及事故救援情況及時報告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

(三)趕赴事故現場

各專業組以及應急救援涉及到的有關部門接到參與事故搶險的指令后,迅速組織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備足搶險設備、器材、物資等,以最快迅速趕赴現場,向現場指揮部報到,接受任務,了解現場情況,便于統一實施救援工作。

(四)現場救援處置

應急救援指揮部迅速了解、掌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涉及或影響范圍,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發展趨勢等,迅速制定事故處理方案并組織指揮實施。進入現場的救援隊伍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在做好自身防護的基礎上,控制危險源,快速實施救援工作,減少事故損失;搶救受災人員,做好現場急救和安全轉送工作;指導群眾防護,組織群眾疏散;做好現場清除工作,消除危險源;查清事故原因,估計危害程度。

救援工作結束后,各救援隊伍撤離現場之前必須取得現場指揮部的同意。撤離前要做好現場的清理工作并注意安全,要做好總結工作。

五、其它

(一)本預案是作為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鎮政府及有關部門實施社會救援工作,并協助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的指導性意見。

在實施過程中可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二)各地各有關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出相應切實可行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熟悉掌握預案的內容和相關措施,并根據條件和環境的變化及時修改、補充和完善預案的內容.

(三)各有關單位、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能,隨時充分保證各專業組成員和有關物資的落實。

結合自身特點,加強宣傳教育工作,提高鎮人民群眾預防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意識,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組織預案演練,做到事故發生后冷靜沉著,穩妥處理。

(四)任何單位和公民都有參加安全生產事故搶險救災的義務。

對于在搶險救災過程中緊急調用的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攔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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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究這些事故的原因,最根本的莫過于安全意識的淡漠和思想上的麻痹大意。這種麻痹的思想就像一枚不定時的炸彈,隨時都會有可能爆炸,有可能產生可怕的后果。一個人對公共道德的麻木,無非也只表現為其個人素質的低劣;一個人對理想信念的麻木,他最大的損失也只是墮落為一個庸俗的人;但是一個人的安全意識麻木了,得過且過,那后果將不堪設想,最終傷害的不僅僅是自己,還將危及到周圍的人,甚至危及企業。

“安全生產,以人為本”。作為一名變電運行值班人員,我們在工作中應如何保證安全生產呢?我認為,首先要牢固樹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思想意識。安全工作無小事,安全生產應當從我做起,從我們身邊的每一件小事做起,人人講安全,事事重安全。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我們企業安全生產的穩定局面。

其次,要保持高度的工作責任心。要干一行,愛一行;學一行,專一行,以踏實的工作作風,把安全落實到每一項工作當中。

再次,要樹立安全憂患意識,時時刻刻繃緊“安全”這根弦,克服僥幸心理,消除麻痹大意的松懈思想,做到嚴、勤、細、實。在日常的工作中,如果我們每個安全責任人都能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識,百分之百嚴格按安全規程辦事,對安全生產的每一個環節都檢查到位,不漏過一個疑點,不漏過一個細節,許許多多的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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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設備的缺陷和隱患。

當前,配電網向著自動化操作方向發展,人為操作容易出現事故,被逐漸取代。此外,應用本質安全型設備,例如絕緣包裹的配電線路、配網接地五防閉鎖裝置,是為了防止員工出現誤碰等情況危及個人生命財產安全。

1.2工作人員自身安全。

工作人員自身安全是開展配電網工作的重中之重,具體如下:第一,工作人員要樹立安全意識;第二,做好安全防護措施。供電企業應給工作人員配備相關安全設備,如絕緣手套等,降低危險對工作人員的傷害程度。此外,還應該配備相對標準化的新技術和設備,保證配電網在安全、規范的狀態下運行,降低工作人員維護工作的危險度和難度,在保證工作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的基礎上,實現配電網的高質量運行。

1.3安全標識。

安全標識的設置是為了發揮安全警示作用,因此為了方便巡檢,應將安全標識安放在事故易發位置。安全標識的設置應堅持簡單清晰的原則,充分發揮警示作用。此外,日常巡檢過程之中,一旦發現安全標識存在問題,第一時間向上級匯報。

1.4雷害防治。

雷害是影響配電網安全運行的重要因素,在當前配電網運行過程中,一些避免雷害放生的舉措是依據雷害的機理開展的,使用較多的方式主要有:接地泄流、絕緣隔離、降低塔頂電位等等。

1.5鳥害防治。

鳥害是影響配電網安全平穩運行的重要方面。由于鳥類經常在桿塔上筑巢,會造成短路和接地等現象,嚴重影響配電網的安全管理,因此需要采取停電清除或裝設驅鳥裝置。

1.6樹障防治。

10kV配電網因此能夠直接面對用電用戶而被廣泛應用,線路建設勢必會經過森林樹木,為了防止樹木造成配電網出現故障,因此需要消除樹障。但是樹障的清理需要與樹木擁有者進行協商,協商過程是具有一定難度的。

1.7高空置物的防治。

配電網的架設最初,應事前對高空置物有所記錄,加強巡視,并做好配電網線路的絕緣性能。10kV配電網的安全管理不僅需要加強設備,更重要的是做好監督工作,將生產和安全相連接。一旦出現違反規定的操作和行為應嚴格處理。

210kV配電網的反事故處理

通過對10kV配電網的反事故處理中發現,主要是因為非人為、社會環境、內部因素以及運行管理四個方面所造成的事故。具體結果分析如下:

2.1非人為不可抗因素。

由于10kV配電網的輻射范圍較大,導致線路的絕緣性能大幅降低,一旦出現雷雨天氣安全事故的發生比例就會加大。雷害事故產生是絕緣子閃絡和雷電輸電線路出現故障等原因造成的。因此,非人為不可抗這一因素的反事故只要是為了避免雷電對配電網造成上好。可以借助避雷針和避雷器等工具將安全事故的發生機率降至最低,切實保證電網的安全平穩運行。

2.2社會人文環境的反事故處理。

事故問題主要有四種:第一,城鎮規劃建設過程中造成的10kV線路損壞;第二,交通運輸車輛造成的桿塔撞倒、線路掛斷等;第三,樹障和高空拋、置物導致的事故;第四,配網線纜及設備失竊問題。為了避免上述問題的出現,工作人員應該在城鎮規劃最初明確規劃范圍,不允許在電力設置保護區保護范圍之內施工作業。而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如果想要開展建筑工程作業需要提前與供電企業做好協商,簽訂安全施工協議書,協議書中明確各個單位的責任和要求。面對桿塔撞到和線路掛斷問題,可以采取在10kV配電網的公路上涂刷夜間反光警示標志,還需要限制行駛車輛高度。對于樹障和高空拋、置物的問題,可以通過加強障礙物附近線路絕緣水平和裝設絕緣罩,以及逐步更換絕緣電纜的手段來處理。線纜和設備的失竊,不僅需要做好防盜工作,還應該加大懲處力度和獎勵揭發舉報行為。

2.3配電網內部因素的反事故處理。

在這里主要是指在配電網設備上存在的隱患缺陷及運行負荷波動和一些設備相關問題。比如在10kV配電網的運行過程中,由于震動、溫度變化等因素,設備的接線端子容易造成松動,如果長時間不去處理,則會造成打火、發熱,燒毀接線端子等情況,最終導致更嚴重的故障,所以要定期的對系統設備的螺栓進行檢查、加固處理。二次系統的接線松動會使保護誤動失效,也需要定期的檢查緊固。

2.4運行管理因素的反事故處理。

在配電網運行過程之中,不僅要做好設備缺陷處理,還要加強管理防止隱患的發生。應建立健全相關制度體系,做好電網運行中缺陷和隱患問題的處理。首先要記錄隱患和缺陷,然后分析,最后將問題進行歸類,為后續處理提供參考依據。作為工作人員應明確問題的嚴重性,根據輕重緩急處理問題,做好消缺工作。除此之外,配電網企業還要做好操作人員及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牢固樹立安全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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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篇10

在電力企業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相關技術人員必須要積極應用各類應急處理措施,保證可以提高電力系統運行安全性,增強電力企業的發展效果,進而達到良好的發展效果。

一、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理中存在的問題

在電力企業實際運行過程中,雖然制定了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但是,在實際發展期間,還存在較多難以解決的問題,影響著電力企業的發展。具體問題包括以下幾點:

第一,安全職責沒有得到落實。在電力企業實際發展的過程中,還沒有制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責任制度,不能將各類責任制度落實到位,導致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效率降低,難以提高其發展效率。同時,在各類事故處理過程中,不能將事故責任落實到位,難以利用各類懲罰行為,無法提高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第二,安全工作難以落實。在電力安全事故實際處理過程中,部分電力企業還不能全面落實安全工作,難以根據電力系統運行需求對其進行管理,同時,部分電力企業還沒有制定完善的安全事故處理制度,不能根據其實際要求開展安全事故預防工作,無法利用檢查方式及時發現電力系統的安全問題,無法提高電力系統運行安全性。

第三,缺乏健全的安全事故應急系統。在我國電力企業實際發展的過程中,部分技術人員還不能建設完善的事故應急系統,無法提高應急系統的應用效率。同時,電力系統還沒有普及安全應急知識的教育工作,導致電力系統管理人員在遇到電力事故的時候,不知道怎么處理,難以提高事故處理效率與質量,無法提高技術發展效率。

第四,缺乏專業素質較高的技術人員。目前,部分電力企業還沒有聘用專業素質較高的技術人員,不能根據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要求學習先進的工作技能,無法提高電力系統運行安全性,同時,在電力系統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過程中,相關管理人員與技術人員還沒有一定的應急處理知識水平,無法提高其發展效率與發展質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電力系統的安全性[1]。

二、電力系統安全事故處理技術的應用原則與措施

電力系統在實際運行期間,技術人員必須要重視安全事故處理技術原則與措施的應用,保證可以提高其運行安全性。

(一)電力系統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原則

電力系統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點:第一,事前預防原則。就是在電力系統安全事故發生之前,相關技術人員全面分析電力設備運行情況,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問題,一旦發現有緊急事故,就要馬上對其進行搶救。第二,遵循突發事故應急處理原則。電力企業技術人員必須要建設突發事故應急處理系統,保證可以提高其發展效率,避免各類電力事故。第三,遵循生產安全性原則。在電力系統實際運行期間,相關技術人員必須要重視各類生產工作,保證可以提高電力生產安全性,增強其發展效果[2]。

(二)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在電力企業實際發展過程中,必須要制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保證可以更好的對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理。

第一,樹立正確的應急事故處理觀念。在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過程中,相關技術人員必須要樹立正確的應急處理觀念,保證可以提高技術應用效率與質量,進而達到良好的工作效果。

第二,建立完善的電力事故應急處理系統。電力企業在實際發展的過程中,必須要建立內部事故應急處理系統,保證可以整合各類救援資源,在出現電力安全事故的時候,就要利用各類救援資源對其進行深層的管理,提高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質量。同時,還要建設安全事故應急管理中心,儲備一些應急處理物品,一旦發生各類安全事故,就要冷靜處理與指揮,保證各個部門之間的密切配合,例如:在發生安全事故的時候,相關應急管理部門切斷電源,然后疏散人群,技術部門要切斷各類設備,隔離高壓,然后采取有效措施應對安全事故。

第三,提高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質量。在電力企業實際發展過程中,必須要提高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質量,保證可以維護電力企業的社會形象,促進國家現代安全技術的建設,全面發揮突發事故應急處理技術的作用,保證可以為人們提供高質量的供電服務。

第四,制定安全事故預警系統。電力企業要想更好的預防安全突發事故,就要建設完善的安全事故預警系統,保證可以提高其安全性。一方面,相關技術人員要樹立正確的安全觀念,維護各類設備的運行,保證電力變壓器的安全性,及時發現電力系統故障問題,并且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問題。另一方面,技術人員還要安裝預警系統,在電力系統出現問題的時候,就會發出安全警告信號,然后根據警告信號作出正確的處理。

結語:

電力企業技術人員在實際工作的過程中,必須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證可以提高電力系統的安全性,避免影響電力企業的發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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