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法律發現 法官找法 上位法 以案分類
摘要:在法律方法論語境下的法律發現,既可用于指代立法者制定(或認可)行為規范的活動或方法,也可用于指代司法者尋找裁判依據的活動或方法,前者是立法中的法律發現,后者是司法中的法律發現。當下的法律方法論研究主要關注的是司法意義上的法律發現,也就是俗稱的法官"找法"。由此,法律發現規則也就是法官"找法"應當遵循的規則。法律發現規則主要有:"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等規則,而"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等法律發現規則,主要是經過法律發現,發現了可以適用于當下案件的多個法律規范后的選擇規則,是法律發現后的"結果"選擇規則,而不是法律發現"過程"本身應當遵循的規則。聚焦于法律發現"過程"本身應當遵循的規則,法律發現規則不是"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等規則,應是"以案分類-區別查找""現行有效法體系內查找""窮盡制定法"和"相關-密切聯系"等規則。
上海政法學院學報雜志要求:
{1}論文摘要盡量寫成報道性文摘,包括目的、方法、結果、結論4方面內容(400字左右),應具有獨立性與自含性,關鍵詞選擇貼近文義的規范性單詞或組合詞(3~5個)。
{2}正文中層次標題應簡短明確,同一層次標題應盡可能排比。不同層次的標題,有上下關系者,在內容上應相互聯系。題末不加標點符號,空1字書寫內容。
{3}文稿一律文責自負,嚴禁杪襲,作者如有侵權行為,本刊不負任何連帶責任。
{4}注釋要求:對論著正文中某一特定內容的進一步解釋或補充說明或無現代版本的古籍、檔案、內部資料等各種不宜列入參考文獻的引文以腳注形式著錄。
{5}一級標題用一、二、三、等編號,二級標題用(一)(二)(三)等編號,三級標題用1.2.3.等編號,四級標題用(1)(2)(3)等編號。
{6}稿件的書寫順序為:標題、作者姓名、單位(加括號)、摘要(英文)、關鍵詞(英文)、正文、參考文獻等。文章題名、單位、摘要、關鍵詞務必譯成英文,作者姓名亦請加注拼音。
{7}來稿應注重學術性和理論性,選題新穎、內容充實、論證嚴謹、文辭簡練。若投稿三個月后尚未收到稿件錄用通知單或修改意見者,作者可自行處理。
{8}基金項目:獲得國家基金資助和省部級科研項目的文章請注明基金項目名稱及編號,按項目證明文字材料標示清楚。
{9}圖像:圖隨文排,分別按其在正文中出現的先后次序連續編碼。圖、照片均應有圖題及說明性文字置于圖、照片的下方,說明性文字應簡短,不應超過50字。
{10}文獻類型的字母標識: [M]為專著,[C]為論文集,[N]為報刊文章,[J]為期刊文章,[P]為未出版之會議論文,[D]為未出版的博士和碩士學位論文(需注明學校),[R]為報告,[CD]為光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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